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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类》医保费缓缴不计算利息和滞纳金

 

政策层级

 国家级

 受惠对象

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属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

 受惠对象类别

 各类企业

 受惠条件与标准

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属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已在宜春市参保

政策依据(文字标题、文号)

《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费的通知> 的通知》( 宜医保字〔2020〕9 号)

牵头部门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0795-3219293

政策执行期限

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 3 个月内(缓缴)

 政策解读(优惠待遇)

 

 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 3 个月内享受缓缴免滞纳金免利息政策。

 

 办理流程

按宜医保字〔2020〕9 号文件精神,向企业单位公告缓缴政策,1 月 24 日至疫情结束 3 个月内可缓缴医保费,不计算利息和滞纳金;

企业通过邮件等不见面方式提出缓缴申请,经办窗口执行缓缴政策,疫情期间允许其缓缴,取消其托收扣款且不计算利息滞纳金(因疫情原因部分企业未联系经办窗口报告缓缴,直接依照省、市政策规定,迟缴 1-3 月医保费,视作缓缴);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申报材料

无

是否进厅受理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