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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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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 |
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属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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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类别 |
各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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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条件与标准 |
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属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已在宜春市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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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费的通知> 的通知》( 宜医保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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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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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
0795-3219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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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 |
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 3 个月内(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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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 3 个月内享受缓缴免滞纳金免利息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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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按宜医保字〔2020〕9 号文件精神,向企业单位公告缓缴政策,1 月 24 日至疫情结束 3 个月内可缓缴医保费,不计算利息和滞纳金; 企业通过邮件等不见面方式提出缓缴申请,经办窗口执行缓缴政策,疫情期间允许其缓缴,取消其托收扣款且不计算利息滞纳金(因疫情原因部分企业未联系经办窗口报告缓缴,直接依照省、市政策规定,迟缴 1-3 月医保费,视作缓缴);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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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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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厅受理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