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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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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 |
加工贸易企业(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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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类别 |
各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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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条件与标准 |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按照规定接受海关监管,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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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 关总署令第 243 号-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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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宜春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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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及联系电 |
宜春海关综合业务科 3526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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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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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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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 状 况 及 生 产 能 力 信 息 系 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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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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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厅受理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