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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类》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复出口税务退还

政策层级

国家级

受惠对象

加工贸易企业(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受惠对象类别

各类企业

 受惠条件与标准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按照规定接受海关监管,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政策依据(文字标题、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 关总署令第 243 号-17)

牵头部门

宜春海关

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宜春海关综合业务科 3526606

政策执行期限

 长期有效

 政策解读(优惠待遇)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办理流程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 状 况 及 生 产 能 力 信 息 系 统 ”(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已网上填报《信息表》的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申报材料

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是否进厅受理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