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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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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 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 例》规定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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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类别 |
各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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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条件与标准 |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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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扶贫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 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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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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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
移交安置就业创业科 0795—3287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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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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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 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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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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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①招用退役军人的退出现役证件;②企业与招用退役军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③退役军人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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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厅受理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