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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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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 |
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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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类别 |
各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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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条件与标准 |
提拱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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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文字标题、文号)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 15 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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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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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
货物和劳务税科-393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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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 |
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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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优惠待遇) |
纳税人提拱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 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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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直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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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直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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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厅受理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