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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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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 |
居民查账征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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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类别 |
各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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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条件与标准 |
发生研发费用的居民查账征收企业,按照相关政策 将研发费进行归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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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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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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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
所得税科 0795-3931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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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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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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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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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需申报,企业自行留存资料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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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厅受理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