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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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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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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 |
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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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类别 |
各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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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条件与标准 |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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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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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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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
所得税科 0795-3931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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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 期限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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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优惠待遇) |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 不得再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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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企业自行预缴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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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需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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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厅受理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