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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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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 |
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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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类别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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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条件与标准 |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 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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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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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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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及联系电 话 |
所得税科 0795-3931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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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 |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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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优惠待遇) |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 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 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 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 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 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 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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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 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 除。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 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取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即分类所得)、或者 经营所得的,在当期扣除,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四)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 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 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 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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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需申报,企业自行留存资料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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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厅受理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