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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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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 |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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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类别 |
各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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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条件与标准 |
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标准,符合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核算; 所用的综合利用原(燃)料必须有长期稳定、可 靠来源,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落实;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产品,必须具有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监测报告。没有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产品,必须具有符合环保要求,对周边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时,必须提交通过评估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应具有产品生产许 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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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固体废 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9〕18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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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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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及联系电 话 |
节能管理办公室、0795-3289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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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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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优惠待遇) |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 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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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向市级工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向第三方评价机构 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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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产品)认定申报表》,发电单位还须填报《资源综 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新建企业还须提供项目建设核准批复、竣工验收报告;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线大气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没有造成二次污染的情况证明; (四)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符合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废渣掺量检测报告等。 (五)综合利用产品所利用废弃物的供货合同或原燃料来源、数量供应合同或证明; (六)企业财务核算与管理及纳税体制情况; (七)其他有关数据、材料和证明及需要说明的情况、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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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厅受理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