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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奖补类》养老机构新建、扩建资金补助

政策层级

国家级

 

 

 

受惠对象

开展普惠养老服务且有新建或改扩建养老项目的企业

 

 

 

受惠对象类别

其他

 

 

 

 

 

 

 

 

 

 

 

 

 

 

 

 

 

 

 

 

 

 

 

 

 

 

 

 

 

 

 

 

 

受惠条件与标准

(一)项目条件

1.项目应为前期条件落实到位且法定手续完备的已开工或申报年度内能开工的项目;

已落实土地(租赁房屋改造养老设施的项目,须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已落实建设规划(租赁房屋改造养老设施的项目除外);

已完成备案(或核准)手续,PPP 项目需已完成可研审批;

申报项目属已开工的须办理施工许可证且主体工程未封顶,申报项目为未开工的须完成施工图审查。

项目建设内容、功能布局、参数设置须参照

《老年养护院设施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及

《特困人员养老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 标 184-2017)的规定,床均面积指标不得低于上述建设标准的下限。

专业化机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床位应达到 500 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养老床位须达到 60%以上。

(二)项目法人单位及法人代表条件

1.项目法人应为企业,须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经营范围包括养老服

 

 

 

务。除试点清单内企业外,其余项目法人企业应从事养老服务业 2 年以上,运营状况稳定;应现运营

养老服务床位 500 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

50%,入住率超过 70%,服务品质较高。

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或者已与邻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开通了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现运营养老企业法人及法人代表(含新组建企业的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 无违法情况。

(三)申报条件

项目法人单位应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框架性协议,协议内容需包括《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中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及企 业责任清单中的必选项,并能够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对未按时签订正式合同的城市和企业将列入黑名单,不予支持。当地政府已指定项目建设运营监管部门需保证项目建成后用于养

老,若不用于养老,当地政府按建设成本予以回收。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卫健委等三部委《关于印发< 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 年修订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422 号)

牵头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

承办科室及联系电

话

 

 

 

社会科,0795-3273436

政策执行期限

以上级通知为准

政策解读

(优惠待

遇)

 

 

 

无

 

 

 

 

 

 

办理流程

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属地发改部门提交申报项目材料;各级发改委对项目材料开展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材料逐级上报至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开展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下达中央预算内投

资计划。

 

 

 

申报材料

 

 

 

按照政策标准提供

是否进厅受理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