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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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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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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 |
开展普惠养老服务且有新建或改扩建养老项目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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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类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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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条件与标准 |
(一)企业标准 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 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 (二)项目标准 项目可选址新建、可改扩建; 租赁土地新建需租赁土地 15 年期以上; 租赁设施改建需租赁 3 年以上; 单纯装修和设备购置项目不支持; 已开工但主体未封顶项目或者当年可以开工项目。 (三)申报要求 企业自愿申报; 申报企业要与项目属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确定普惠服务价格; 属地政府制定托育服务体系规划编制,出具 支持政策承诺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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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出具普惠服务责任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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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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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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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
社会科,0795-327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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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 |
以上级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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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优惠待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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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属地发改部门提交申报项目材料;各级发改委对项目材料开展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材料逐级上报至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开展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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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按照政策标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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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厅受理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