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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奖补类》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井冈质量奖及提名奖、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及奖励

政策层级

省级

 

 

 

受惠对象

主要授予不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追求卓越绩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

 

 

 

受惠对象类别

各类企业

 

 

 

 

 

 

 

 

 

 

 

 

受惠条件与标准

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近 5(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同行业前列);(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申报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 167 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4 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31 号)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6 号) 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

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发

 

 

 

〔2018〕22 号)

牵头部门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科室及联系电

话

 

 

 

质量科 0795-7206779

政策执行期限

长期有效

 

 

 

 

 

 

 

 

 

 

 

 

 

 

 

政策解读

(优惠待遇)

江西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 提名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3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宜春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各奖励 20 万元。

各受益财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 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获奖组织可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 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

包装上标注获奖标识或获奖称号。

 

 

 

办理流程

凡符合申报条件自愿参评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

限内报送至相关部门

 

 

 

 

 

 

 

 

 

申报材料

申报表,按照评审文件要求填写申请表;

自评报告,申报组织须提供《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包括组织概述、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

证实性材料。申报组织提供与《申报表》及《自评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申报个人提供与

《申报表》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

是否进厅受理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