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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 |
省级、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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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 |
创业孵化基地及符合条件的入孵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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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类别 |
中小微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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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条件与标准 |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 经认定可以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贷款、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创业服务, 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创业孵化场所面积不小于 1000 平方米;运营时间 6 个月以上;入驻创业实体近 6 个月不少于 15 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50 人。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创业孵化场所面积不小于 1500 平方米;运营时间 1 年以上;入驻创业实体近 1 年不少于 18 户,提供就业岗位近 1 年不少于 90 人。 创业孵化基地应满足的其他基本条件和主 要功能,详见《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宜人社字〔2018〕20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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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 1 号) 《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宜人社字 〔2018〕20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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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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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及联系电 话 |
创业指导中心 0795-3222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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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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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优惠待遇) |
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1.按有关规定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符合相关规定的,还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及就业见习补贴等;2.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可享受以下政策:1.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2.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3.符合条件的,可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 60%;4.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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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简称“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提供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文件,由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2. 经考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在当地人社网或就业网上公示一周;3.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即可认定为相应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相应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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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县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2.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资质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房产证明等; 3.《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员工花名册》;4.基地内入驻企业、个体经营户基础材料,包括《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5.《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6.《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法人信息汇总表》;7.基地内入驻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8.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驻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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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厅受理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