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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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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 |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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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类别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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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条件与标准 |
符合宜市残联字〔2017〕100 号文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条件标准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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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关于印发宜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市残联字〔2017〕100 号)、《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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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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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及联系电话 |
市本级:就业和失业保险管理科 3220276 各县市区:社保补贴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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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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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优惠待遇) |
社保补贴。对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贫困劳 动力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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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初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审批通过→拨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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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符合条件人员名单;2.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4.单位发放工资细账(单);5.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社保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7.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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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厅受理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