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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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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 |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休闲农业经营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五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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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对象类别 |
农林水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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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条件与标准 |
1、农民合作社应具备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 实际运行 2 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 不少于 10 户。 2、家庭农场应具备的条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 农业部门备案,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 3、种养大户应具备的条件: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 场所,符合当地县(市、区)级农口部门对种养大户的认定标准。 4、休闲农业经营组织应具备的条件:经工商部门登 记注册或相关政府部门备案,须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5、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的条件:经工商部门登记 注册或相关政府部门备案,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 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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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 〔2014〕3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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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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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
发展规划与计划财务科 0795-3554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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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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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优惠待遇) |
贷款按照“政府牵引、银行运作、农户受益”的原则,采用“政府出资、风险金担保”的方式,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 20%,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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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农业经营主体向县(市、区)农林等主管部门申请 →由县(市、区)农林主管部门推荐至合作银行→ 授信申请→授信调查→签订合作协议→名单公示→ 用信申请→用信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借款合同 →发放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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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农民合作社应提供的资料:有效的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及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且年检有效;合作社章程、开户许可证等;法定代表人及理事会成员身份证明,法人公章与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对委托办理借款申请的,须提交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根据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要求,应由董(理)事会提供的同意借款的决议书或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至少需提供两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家庭农场应提供的资料: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或备案证明;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家庭农场主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明资料;经营情况相关资料; 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3、种养大户应提供应提供的资料:县(市、区)级农口部门提供的种养大户认定资料;种养大户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明资料; 经营情况相关资料;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4、休闲农业经营组织应提供的资料:合法有效的经 营证照或备案证明;休闲农业经营组织负责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明资料;经营情况相关资料;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5、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提供的资料:合法有效的经营 证照或备案证明;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明资料;经营情况相关资料;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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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厅受理 |
否,此项业务由各县(市、区)农林等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