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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服务类》为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服务卡

政策层级

市级

 

 

 

 

 

 

 

 

 

 

 

 

 

 

 

 

 

 

 

 

 

 

 

 

 

 

 

 

 

 

 

 

 

 

 

 

 

 

 

 

 

 

 

 

 

受惠对象

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是指宜春市外全职引 进到我市创新创业的以下六类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 5 名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一等奖前 3 位完成人等。

第二类: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 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 工程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 5 名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 3 位完成人等。

第三类: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 入选者;省“双千计划”等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 选人员。

第四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全日制博 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高级技师,且被认定为我市经 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五类: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和行业发展需要, 以公开引进的形式引进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人 才。

第六类:其他急需紧缺的人才,采取“一人一 议、一事一策”的方式认定,主要包括:

懂技术、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重点产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等急需的专业人才或管理人才;

技术或科研成果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并可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突出贡献的人才等。相当于上述六类层次的国(境)外人才。

 

 

 

受惠对象类别

个人

 

 

 

受惠条件与标准

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其中,第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 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 3 年,第四、五、六类高层

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 5 年。

政策依据

(文字标题、文号)

《宜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宜发〔2018〕9 号)、《宜春市人才服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宜才发

〔2019〕2 号)

牵头部门

宜春市委人才办

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宜 春 市 委 组 织 部 人 才 工 作 科 , 联 系 电 话 : 0795-3198862

政策执行期限

长期

 

 

 

 

 

 

 

 

 

 

 

 

政策解读

(优惠待遇)

宜春人才服务卡(以下简称“人才服务卡”)分为 A、B、C、D 类,分别对应第一、二、三、四类人才。

一、薪酬待遇。工资待遇、一次性奖励补贴、

特殊薪酬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均可

不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鼓励用人单位对高 层次人才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 方式。

二、生活待遇。从签订协议开始,按有关规定

享受相关生活待遇外,第一类人才(A 类持卡人)3

年内每月 2 万元的生活津贴,配备工作用车 1 台和工作助手 1 名;第二类人才(B 类持卡人)3 年内每月 1 万元生活津贴;第三类人才(C 类持卡人)3 年内每月 0.3 万元生活津贴;第四类人才(D 类持卡人) 3 年内每月 0.2 万元生活津贴;第五、六类人才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并承担费用。

三、购房补贴。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原则,直接引进全职创业或工作关系转入我市并与

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根

据在我市购房的合同、税务发票 3 年内兑现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人才不同类别对应补贴标准,发生 额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补贴;发生额高于标准的, 按标准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A 类持卡人)购房补贴 200 万元; 第二类人才(B 类持卡人)购房补贴 60 万元; 第三类人才(C 类持卡人)购房补贴 40 万元; 第四类人才(D 类持卡人)购房补贴 20 万元;

第五、六类人才购房补贴以租住人才公寓等形式体 现。

四、提供住房。提供优质人才公寓服务配套设

施,根据我市人才公寓相关管理办法,高层次人才

可享受入住我市人才公寓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 的用人单位自建、团购商品房,为高层次人才免费 提供住房。

五、建(进)站补助。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

作站,省级建站给予每站 50 万元的经费补助,市

级建站给予每站 20 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批准设

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每站 60 万元的补助,

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 10 万元的科研资助。对新批准设立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给予每站 20 万元的补助。

六、税收优惠。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以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为标准,第一、二类(A、B 类持卡人)人才前 9 年给予 100个人奖励;第三类人才(C 类持卡人),第一个 3 年、第二个 3 年、第三个 3 年分别给予 100、

80、50 个人奖励;第四、五、六类人才,第一个 3

年、第二个 3 年、第三个 3 年分别给予 100、50 、

20个人奖励。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口自用的 1 辆小汽车,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七、奖励补贴。对市属事业单位创造条件、创

新举措,引进高层次人才成效显著的,给予用人单

位引才工作一次性奖励补贴,引进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分别按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贴(其中市属公办学校、公立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按标准的 50奖励补贴)。

八、人才培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重大人才工程人

选;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设立的人才培训补助,对其创建的大师工 作室,优先支持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 工作室。

九、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台阶”

等限制,按留学回国人员或有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

术资格审定办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 秀的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 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确认后,享受本市同类人员待遇。畅通我市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定绿色通道,对有突出贡献 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审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创业扶持。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

带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的,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鉴 定,根据项目的发展前景和规模,分别给予 50—200

万额度不等的扶持资金,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 优先提供贷款。

十一、成果奖励。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

奖励的,由市政府按相关奖励标准给予 1:1 比例的

配套支持;属集体完成的科研项目,项目主要完成 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 50。

十二、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

为高层次人才办理或接续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缴

费基数可按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免收利息和滞纳金。凡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企业工作达到 8 年的,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可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办 理。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十三、医疗保障。可凭《宜春市高层次人才服

务卡》享受卫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体检,

并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实行预防保健跟踪服 务。引进的第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在市内公立 医院就医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保健医疗待遇, 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十四、配偶就业。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需随迁到

我市工作,属于体制内的,由用人单位会同组织人

事部门按“对口安置”原则安置;属于体制外的, 由各级就业部门积极帮助联系用人单位,优先安排 就业,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十五、配偶从业补贴。第一、二、三、四类高

层次人才的配偶随迁到我市工作,属于中级职称或

高级工以上的(含),从在宜工作开始起算,3 年内每月补贴 600 元。

十六、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随迁,属

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优先择校,不受划片招生

范围的限制,免试入学,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就读普通高中的,可享受均衡生资格。 非我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十七、户籍办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

未婚子女、父母可在我市范围内自由选择落户派出

所,登记常住户口,由公安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境)外籍人才落户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档案托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人事

关系和档案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

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管,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 关系的,应本人要求,可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重新办理建档手续。

十九、旅游优惠。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市内景

区旅游、观光休闲的,可凭《宜春市高层次人才服

务卡》,享受旅游部门指定景区免门票等优惠。第一类人才(A 类持卡人)、第二类人才(B 类持卡人) 可携带 2 名家属免费游览市内国有 3A 级以上景区, 第三类人才(C 类持卡类)、第四类人才(D 类持卡人)可免费游览市内国有 3A 级以上景区。

二十、激励机制。定期奖励一批为我市经济社

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推荐优秀人才

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和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对知识技能水平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并致力于培养新一代技术工人的优秀技能人才定期组织评选奖励,并享受职业技能带头人特别

津贴。高技能人才可授予“宜春首席技能大师”称

号,其工作室也可授予“宜春技能大师工作室”称 号。

二十一、出入境服务。尚未取得永久居留身份

证的由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

才和紧缺急需专门人才的外籍持人才服务卡人员, 可办理居留期不超过 5 年的居留证件或换发入境有

效期不超过 5 年、停留期不超过 180 日的多次签证。二十二、驾照转换服务。持人才服务卡人员凭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

身体条件的证明、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 表达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出入境流水证 明提出申请,开通多种语言考试系统,参加相应考 试,提供有限转换服务。

二十三、机场、火车站贵宾服务。在明月山机

场、火车站设立绿色通道和休息室,为持人才服务

卡人员提供贵宾服务。

二十四、家政服务。对 A、B、C 类持卡人及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 D

类持卡人给予 3 年内一定次数的免费家政服务。

 

 

 

 

 

 

 

 

 

 

 

 

 

 

 

 

 

 

 

 

 

办理流程

一、申报。用人单位填写《宜春市引进高层次

人才审核认定申报

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引进理由,按人事 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

二、认定。引进的第一、二、三、四类人才,

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直接认定,并核发《宜春市高层次人才服 务卡》。

申报材料

宜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人才聘用 合同

是否进厅受理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