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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政策层级 |
省级 |
受惠对象 |
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 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网吧、游 艺厅等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 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受惠对象类别 |
各类企业、中小微企业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 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窗口当 面提交申请,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 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
政策依据(文字标题、文号) |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五项措施》(赣消办【2020】64 号) |
牵头部门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
防火监督科 0795-3579404 |
政策执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政策解读(优惠待遇)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 行告知承诺管理,是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 整为先发证后核查。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 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 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 予以处罚。 |
办理流程 |
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 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 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 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公众聚集场 所按规定作出已经具备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承诺并 提交相关材料后,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 符合相关审查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场所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如申请人不愿意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而自愿按原程序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按原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
申报材料 |
(一)江西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是否进厅受理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