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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级 |
省级、市级 |
受惠对象 |
省、市级龙头企业 |
受惠对象类别 |
农林水牧类 |
受惠条件与标准 |
省级龙头企业标准:农产品生产、加工型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6000 万元以上,市场年交易(经销)额6亿元以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讲诚信。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60%。企业应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带动农户数可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合作社连接农户。企业在本省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产品溯源码,实现农产品可溯源。产品三年内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产品要求通过农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享有优先申报资格。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90%以上。企业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应较完善,建立了电子监控系统,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加工型企业规模: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基地型企业规模: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市场年交易(经销)额2亿元以上。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讲诚信。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60%。企业应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带动农户数可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合作社连接农户。企业在本市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产品溯源码,实现农产品可溯源。产品三年内在接受省、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产品要求通过农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享有优先申报资格。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90%以上。企业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应较完善,建立了电子监控系统,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
政策依据(文字标题、文号) |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19〕64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农产字〔2018〕1号) |
牵头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
经管站0795-3552324 |
政策执行期限 |
长期 |
政策解读(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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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经过考查推荐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经过审核后提交省农村农村局。 |
申报材料 |
省级龙头企业: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 资信证明;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近两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及利 益联结的说明;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质量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市级龙头企业: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 资信证明;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无偷漏税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及利益联结的说明;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质量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
是否进厅受理 |
否,等省农业农村厅文件通知办理,一年只有一次 |